花生及花生制品是我国对欧盟出口主要的食品种类之一,但同时也经常产生到达欧盟国家口岸的产品由于黄曲霉毒素高于欧盟的限量而被欧盟国家退回的损失。欧盟委员会早在2002年形成了特别针对我国对欧盟国家出口的花生及花生制品的决议案(ECDecision2002/79/EC),要求其成员国加强对来自我国的花生和花生制品加强取样和检测等控制措施,以保障欧盟公众的健康安全。
该决议案在形成前,欧盟委员会食品和兽医办公室特派一个工作组对我国的花生和花生制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控制措施进行了实地考察,考察结果表明,我国对花生及花生制品生产的黄曲霉毒素的控制措施不够,且我国的实验室在黄曲霉毒素检测领域的水平不足。根据以上结果,欧盟形成了上述决议,要求我国的花生和花生制品在生产、分拣、处理、加工、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都必须遵循良好卫生操作规范的要求,并要求,我国的花生和花生制品在即将离开中国口岸之前,必须明确产品的黄曲霉毒素含量(AFB1和总量)。
同时,该决议要求各成员国在我国的产品抵达欧盟国家口岸时,必须随机对10%的产品进行取样,作为官方样品进行黄曲霉毒素的检测。而被取样和检测的产品批次,在样品检测期间,则必须在口岸停留多15天。此外,根据欧盟条例(EURegulation (EC)178/2002),所有在欧盟市场上销售或抵达欧盟口岸的产品如发现存在危害欧盟公众健康安全的可能,欧盟成员国必须马上向欧委员会发送警报通告或信息通告,向其说明受影响产品的批次、原产国等信息,欧盟委员会则将立即将该信息通告给各成员国,以引起成员国对该产品的注意。受影响的产品如果已经在欧盟市场销售,则必须召回;如果受影响的产品尚在欧盟口岸,则应立即退回。
黄曲霉毒素的超标,源于产品生产、加工等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控制措施及我国实验室检测能力的不足,无法确保花生及花生制品在出口前达到欧盟对黄曲霉毒素限量要求,从而导致产品抵达欧盟国家口岸时因发现超标而遭到退回等损失。此外,针对黄曲霉毒素的取样和检测,欧盟委员会也颁布了指令(欧盟指令98/53/EC),规定了官方样品取样要求,并对黄曲霉毒素实验室分析的要求及策略作了严格的规定,对于用于直接消费的花生及花生制品,同一个样品的3次分样检测只要发现其中一个分样的黄曲霉毒素超标,该批产品即会拒绝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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